香港人債務處理手法
在香港,《破產條例》第6章就本人提出的破產程式及重組程式的程式架構作出規定。公司法的目的是收集和轉讓破產借款人的所有財產,並公平公正地將其分配給債務人。
1. 破產制度
1.1 香港破產/債務處理程式?
對於會計有困難的借款人,破產法規根據免除其履行債務的義務給予幫助,並給予其從頭開始的機會。此外,法律法規還對違反破產要求的借款人進行處罰。在破產程式中,如果破產受託人和/或破產借款人的債務人沒有提出任何問題,以前從未被宣告破產的,四年後可以自動消除破產,以前被宣告破產的,五年後可以消除破產。受託人和/或債務人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合理的,關閉期限可以延長至八年。
i) 破產
根據《破產條例》,申請破產令可由借款人本人(自行申請)或其債務人明確提出。
由借款者自行申請辦理的司法訴訟程式
借款人必須填寫“借款人破產申請書”(借款人申請書格式)和“資產負債率使用說明”;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付8,000港元的呈請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時,法院應支付1045港元。借款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一份提交申請的摘要,以及關於負債狀況的使用說明。
由債務人呈請起動的司法程式
債務人向借款人發送法律規定償還債務書,或者向借款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必須填寫借款人破產申請書(債務人提交檔案格式)。在某些情況下,很可能是債務人必須證明自己已經向借款人交付了“法律規定的債務清償函”,通常是根據宣誓人的交付證書進行的。和借款人自主呈請一樣,債務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納呈請費港元11,250元;及向人民法院遞交倒閉呈請時,債務人也須繳納法院花費港元1,045元。債務人明確提出申請後,必須向借款人和破產管理局局長提交申請書。
根據《破產條例》的要求,人民法院執行破產令後,破產管理署成為細則的受託人。借款人自主委託的事件中,財產不容易超過港元20萬元(以下稱簡單事件)時,破產規則要求破產管理局局長可以委託他人(一般有工作經驗的破產改質員工)代替委託人。目前,根據招投標會議制度,破產管理署每兩年進行一次簡單案件外包服務招投標會議主題活動。
在借款人財產超過港元20萬元的破產案件中,細則被委託人和破產管理局署長會在破產令發出後的12周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協商委託破產的委託人和債務人的審查聯合會。
ii)本人同意分配(IVA),下面通稱“同意分配”(負債重組程式流程)
同意分配是《破產條例》為處在會計窘境但不期待破產重整的借款人出示的一種程式流程。未解除破產令的破產者期待重組償還債務,結束破產令也可以同意分配。
同意分配的司法程式
如借款人期待與債務人根據債務重組服務開展商議,其需採用的第一步是委派一名代知名人士。一代名人一般是會計或刑事辯護律師,其資格和工作經驗在解決此類事務的管理層面上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
根據《破產條例》的要求,借款人還需要提前準備並向名人提交同意分配的申請書和資產負債比例使用說明(如有必要)。借款人明確提出同意分配請求,代理著名人員被委託後,借款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臨時指令,借款人破產申請或其他司法程式不得啟動或再次開展。臨時命令的期限為14日,但人民法院可以增加。
臨時令期滿前不少於三日,知名人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報告,說明是否應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借款人的還款建議;如果戴明仁覺得上述會議應該召開,還應注明他提議召開工作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地址。假如人民法院覺得應集結債權人會議,會再度增加臨時性指令,便於債務人考慮到借款人的償還提議。
所有對個人自願安排的償還提議作出的改變都必須是借款者的意願,因此,強烈要求借款者參加債權人會議。在座位會議的債務人中,無論是自己參加還是委託授權都意味著參加,如果超過總債務額的四分之三的債務人同意這個提案,而且抵制這個提案的非關係債務人意味著的債務額不超過總債務額的50%,這個償還提案是根據的。債權人會議現任主席應當在會議結束後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會議結果報告。同意分配還款方案一經批准,自債權人會議召開之日起生效,對所有債務人具有約束力。他們將代表名人同意分配還款計畫中包含的所有財產。破產管理署署長儲存一份同意分配償還提議的登記冊,供群眾查看。
借款人、所有債務人、名人、未消除破產的借款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人可以在債權人會議現任主席向人民法院提交報告後28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債權人會議的決定提出異議。同意分配的花費主要是代知名人士的酬勞和花費,這種花費將在於和同意分配償還提議任職的代知名人士中間承諾的條文。借款人還需要支付申請臨時命令所需的法院費用。
借款人為了得到債務人同意分配償還建議的願望,做出虛假的陳述和其他欺詐個人行為是違法犯罪。
1.2 呈請顧客破產程式的負責人人民法院或別的有權利行政機關是啥?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是審查香港破產案件的有關指示、監督破產程式及同意轉讓程式的法院。
1.3 顧客破產程式中的“負責人”到底是誰(審判長或管理員)?
如上文問題1.1所述,破產令一經發出,破產管理署署長便成為細則的受託人,但除破產管理署署長外,亦可委任其他具備豐富工作經驗的合適人士擔任細則的受託人或破產受託人。同意分配報銷方案的知名人士將處理報銷方案中包含的所有財產,以方便管理方法。所以在香港,細則的受託人或者受託人承擔破產重整的管理方式,而代表名人承擔同意分配還款方案的管理方式。
1.4 進到顧客破產程式有什麼法律法規和客觀事實規定?
在香港,借款人自己提出破產申請時,所有未償債務沒有最低限額。一切借款人覺得其無工作能力償還期滿債項時,均可向人民法院呈請倒閉令。當債務人提出破產程式呈請時,所欠債務不得少於10,000港元。
且借款人務必合乎下列標準:
-以香港為其居籍;
在-呈請遞交當天處身於香港;或
-在以該日為結束的三年期內內的一切時間:
-一般定居於香港或在香港有定居地區;
-在香港運營業務流程。
2. 無力償債債務人經濟發展狀況調查。
2.1 什麼叫“經濟發展情況調研”?
破產程式中怎樣運用“經濟發展情況調研”?
借款人應提前準備並宣誓提交資產負債比例使用說明,說明借款人的財產、債務、收入和費用等全新和最詳細的資訊。借款人獨立申請破產的,應當隨同破產申請向人民法院提交資產負債率使用說明;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應當向受託人或者本細則的受託人提交使用說明書。”“利用工作能力促進經濟發展的說明”包含在資產負債率使用說明中,該說明應列出借款人每個月的全部正常收入和支出,並注明借款人是否有工作能力,同意將帳目償還給他的破產案件。
2.2 免除、包容及其公正的核心理念?
借款人被判破產後,失去財產和資產的監督權。也就是說,破產借款人的財產和資產交給細則的委託人和委託人。即使借款人被免除破產令,受託人也有權重新管理其財產。
殊不知,依據《破產條例》,下述資產不屬於借款人的破產重整資產:
-破產借款人在就業、業務流程或崗位上為自己使用的必要的特殊工具、書籍、汽車和其他新的機器設備;
破產借款人和基本家庭所需的衣服、被褥、傢俱、家用傢俱、機器設備和用品;
-倒閉借款人以私募基金方式為別的所有人擁有的資產;或
-法律法規交納的退休養老金儲蓄。
收益
破產借款人的收入不是其資產的一部分,但受託人會評估破產借款人顯示所有約定還款的能力。受託人可以要求破產借款人每月償還收入,並可以在適當條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請“收入支付令”,以促進破產借款人每月提交還款帳戶。眾所周知,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收入支付令會減少破產借款人保持自己和家人有效要求所必需的帳戶,人民法院作出該命令並不容易。
倒閉令過後獲得的資產
破產借款人在破產令啟動後立即獲得的所有資產自動歸屬於受託人並不容易。受託人應在首次知曉“破產令後取得的”相關資產生效之日起42日內,向破產借款人發出書面通知。
再次佔有家中住所
凡破產借款人在構成其資產的居所定居,他有權在破產令作出後6個月內再次在該處定居。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六個月期限屆滿前明確提出的申請,裁定延長居住權不超過六個月。置言之,從做出倒閉令生效日,借款人最多可在其家中住所定居一年。上述情況到期後,受託人將獲得破產借款人住所的利益。
3. 優先權/質押和優先選擇申索
3.1 香港如何處理各種各樣申索要求?
在香港,債務人須以法律規定的方式提交“債務確認表”,表明借款人欠債務人的債務總額。該證明書應包括有關債務的證明資料和資料,一起提交破產管理局局長時,必須支付法律規定的費用港元35元。債務人只對破產借款人資產中被視為其負債的無抵押貸款部分提出抗辯,而債務人對質押和所有債務的抗辯除外。質押債務人可以在確認未償債務前將質押物變現,也可以展示質押物可能的使用價值,並在扣除質押公司估值後納入債務確認條款進行償還。
如果破產借款人的資產在全額支付破產重組的全部費用後仍有剩餘財產,破產受託人將判斷收到的債權是否令人滿意,並考慮攤銷財產。全部同級別的債務人都將遵照同樣標準從可應用賬款中按占比得到 分派。
依據《破產條例》所界定的具備優先權的債項優先選擇于一般債務人的債項。在優先受償的債務中,優先受償的是職工債務和未繳納的強制性個人公積金(退休養老儲蓄),其次是在破產令下達前12個月內到期應付並欠政府部門的債務。
破產令判決後,可證明債務的優先債務、一般負債和貸款利息清償後有利潤的,可以分配破產借款人直系親屬的債權。
4. 本人負債課後輔導
4.1 在香港是不是存有“負債課後輔導”,是不是在法律中有要求?
香港沒有宣佈的“負債課後輔導”。眾所周知,各種慈善組織,如明愛-清宣危機特殊交通教育學校和東華醫院集團為借款人提供課後指導服務專案和精神實質適用,幫助她們解決會計問題。
4.2 欠帳人員如何獲得支援和包容?
債務人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求助,也可以向説明借款人解決破產程式的破產重整從業人員(技術專業會計師或刑事辯護律師)尋求幫助。而期待根據負債重組防止破產重整的借款人,也可就本人同意分配的可行性分析尋找技術專業的提議。
4.3 負債課後輔導行業的最佳實踐是啥?
香港會計協會資產重組和破產管理重點學習,也是國際破產研究會vip會員研究會,按時為破產重組員工和業內人員提供培訓和課程。
4.4 必須開展什麼轉型和改革創新?
負債課後指導行業現階段沒有法律法規。出乎意料的是,如果開展改革創新,監督機構建議通過業內技術專業團隊,如香港刑事辯護律師會和香港會計協會等,貫徹具體指導和規範課程內容,促進債務課後指導員工處於困境中的客戶借款人提出的系統服務規範化。
4.5是不是存有負債課後輔導的行得通取代方法?如存有,可否與現有體系相容或取代現有體系?
在香港,除了宣佈破產重組程式流程或同意分配規章制度外,還有一個非正式的債務包容計畫,即借款人與單獨債務人簽署的非正式還款協定或分配,向借款人展示一些庭外和解方法。